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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禁止医疗机构救护车改装挪用、承包租赁

时间: 2013-02-22 16:11  来源: 重庆青年报   编辑: 求医网

救护车只有在执行院前急救任务时方可使用警灯、警笛,并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关于警报器和标志灯的管理规定。

摘要:

  山东省卫生厅近日下文规范医疗机构救护车使用和管理情况,要求救护车不得改装或挪作他用,不得承包、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出私车、办私事、接送职工上下班、运送其他物资等。救护车只有在执行院前急救任务时方可使用警灯、警笛,并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关于警报器和标志灯的管理规定。

  省卫生厅近日下文规范医疗机构救护车使用和管理情况,要求救护车不得改装或挪作他用,不得承包、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出私车、办私事、接送职工上下班、运送其他物资等。

  近年来,个别单位对救护车辆管理不严,出现将救护车用于非医疗救护任务,部分车辆日常维护不到位等问题,给医疗急救工作带来隐患。为此,省卫生厅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120”指挥调度中心(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救护车辆管理制度和救护车管理档案,切实加强对救护车使用的管理。救护车作为医疗救护的特种车辆,只能从事与医疗救治工作相关的活动。各医疗机构的急救车、采供血机构的送血车等与医疗救治相关的车辆,均应纳入救护车范围,只能用于院前急救、转运危重伤病员、运送血液、巡回医疗等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用车制度,救护车只能在本单位调度人员或 “120”值班人员的指挥下出车,严禁出私车、办私事、接送职工上下班、运送其他物资等。

  按照要求,救护车要严格按照特种车辆管理规定行车,做到安全行驶,文明行车。救护车只有在执行院前急救任务时方可使用警灯、警笛,并严格遵守公安部门关于警报器和标志灯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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