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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感冒药标准修订 仁和优卡丹遭禁用

时间: 2013-04-01 11:22  来源: 鑫报   编辑: 求医网

通知表示,对于可用于儿童,也可用于成人的氨酚烷胺那敏胶囊,将“5岁以下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修订为“5岁以下儿童不推荐使用”。

摘要:

  “1岁以下儿童禁用优卡丹等含‘盐酸金刚烷胺’的感冒药。”昨日,记者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看到,其正式下发通知,对含“盐酸金刚烷胺”的非处方药的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因该类药物缺乏新生儿和1岁以下婴儿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故要求禁用该类药品。

  记者了解到,当前市面上药店销售的含“盐酸金刚烷胺”的儿童感冒药大多是“好娃娃”(小儿氨酚烷胺颗粒)、“优卡丹”(小儿氨酚烷胺颗粒)、“葵花康宝”(小儿氨酚烷胺颗粒)以及“迪龙”(氨金黄敏颗粒)等品牌产品。

  1岁内禁用优卡丹

  根据国家食药监局的通知,含“盐酸金刚烷胺”非处方药的说明书修订内容为:对于仅用于儿童的氨金黄敏颗粒、小儿氨酚烷胺颗粒、小儿复方氨酚烷胺片,删除 “注意事项”中“1岁以下儿童应在指导下使用”,在“禁忌”项中增加了“因缺乏新生儿和1岁以下婴儿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新生儿和1岁以下婴儿禁用本品”。

  通知表示,对于可用于儿童,也可用于成人的氨酚烷胺那敏胶囊,将“5岁以下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修订为“5岁以下儿童不推荐使用”。“请通知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尽快修订说明书和标签,并将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还应主动跟踪该类药品临床应用的安全性情况,按规定收集不良反应并及时报告。”通知最后表示。

  “有1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感冒药吗?”昨日,在上海浦东新区养和堂药业连锁乳山店,记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营业员询问,该营业员向记者推荐了“999小儿感冒颗粒”和“艾畅小儿伪麻美芬滴剂”两种药品。“这两种药中药成分多些,所以副作用小。”

  “优卡丹、好娃娃或者葵花康宝有吗?我想看看这几种品牌药。”记者接着询问,该营业员告诉记者:“今天刚接到药监局的通知,由于这几款药里含有‘盐酸金刚烷胺’的成分,明令禁止药店销售给1岁以下的儿童。”

  记者又询问道:“这几种药品,药店是不是不允许销售了?”该营业员表示,药店仍在销售,1岁以上的儿童是可以服用的。“之前这几种药物的说明书上写明的是1岁儿童‘慎用’,通知下发之后,说明书已经被改成‘禁用’了。”

  儿童医药市场影响大

  “国家食药监局的通知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家长今后的购买趋向。”某研究机构医药分析师蒯学章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药监局下发通知1岁以下儿童禁用含‘盐酸金刚烷胺’的药品,但是由于现在消费者对药品质量安全严重缺乏信任感,对于其他年龄段的儿童,家长在购买药物时,可能会考虑到孩子的健康问题而避开这几个品牌药,对这些品牌的销售是有一定影响的。”

  “以前儿子感冒了我可是经常买优卡丹的,现在不太敢买了。”郑女士表示,由于新闻不断报道出各种医药产品的质量问题,她现在越来越怕去药店了,生怕给小孩买错了药。

  近年来“优卡丹”成为国内同类产品中的销量冠军,仁和集团此次恐怕受到的影响最大。此前,仁和集团董事长杨文龙表示,仁和一直践行“儿童生病用儿童专用药”的理念,优卡丹“不负众望”,“成为真正的妈妈放心药”。为此,仁和集团制定的第三个五年计划中,明确将加大工业技术投入及科技创新投入列为“仁和三五计划”的重中之重,加大“优卡丹”这样的拳头产品开发。业内人士表示,儿童感冒药标准新修订或许会影响到仁和“宏图大计”。

  延伸阅读

  吉春制药再上黑榜

  ■ 本报记者 潘洁 发自上海

  问题药一次次考验着公众的心理承受能力。自此前多家知名药企被曝使用“毒胶囊”后,近日,吉林吉春医药企业再被爆黑榜。记者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获悉,2011年第三季度,该局完成浙江省药品评价抽验1118批,检验合格的为1113批,不合格药品共5批,合格率为99.6%。其中,吉林吉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胎宝胶囊因干燥失重不合格。

  记者搜索资料发现,吉春制药已连续三年被药监局点名通报批评。统计发现,早在 2010年,吉春制药就已经被浙江省药监局点名不合格:药品名称是胎宝胶囊,标示生产单位是吉林吉春制药有限公司,批号是080402,规格是0.3g。一年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发布质量公告——由吉春制药生产的一款胎宝胶囊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合格项目为干燥失重。

  与 2010年和2011年如出一辙的是,近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该企业生产的胎宝胶囊被再次认定为不合格:干燥失重,为8.6%(不得过7.0%)。为此,记者昨日拨打和传简讯给吉春制药对外媒介宣传赵先生,不过,至记者截稿,赵先生并未给予本报任何回应。

  药品质量与安全无疑牵动着大家敏感的神经。记者了解到,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记者注意到,规范除了对一些内容细化外,还增加了“药品召回”等部分新规定。草案明确,从事药品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等。

  (责任编辑:宋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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