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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升级 多数销售者面临退市

时间: 2013-02-22 11:39  来源: 北京日报   编辑: 求医网

对于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新规范将执业药师制度作为硬性要求,规定零售药企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摘要:

  本报讯 近日,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正式发布,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药品流通监管政策的一次较大调整。与现行规范相比,新修订药品GSP对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要求明显提高,特别是增强了流通环节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国家药监局预计,仅有30%的批发企业、20%的零售企业可通过自身努力通过这一严格认证。

  无执业药师禁开药店

  对于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新规范将执业药师制度作为硬性要求,规定零售药企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一家没有执业药师的药店跟杂货店没有区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国庆说。

  此外,新规范还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实施持续、有效的实时监测;对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要求配备特定的设施设备。在购销管理方面,新规范要求,药品购销过程必须开具发票,出库运输药品必须有随货同行单(票)并在收货环节查验,物流活动要做到票、账、货相符。

  万家批发药企或退市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国庆介绍,当前我国药品批发企业共13000家,零售药企42万家,“从事批发的药企数量多,规模小,行业内的一系列乱象也由此产生”。他说,新版管理规范标准比较高,根据国家药监局的调查,预计将有30%的批发企业、20%的零售企业可通过自身努力通过认证。在这一过程中,许多企业可能面临退市的命运。

  李国庆介绍,到2016年的规定期限仍不能达标的企业,监管部门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表态限制网络药店

  对于经营火爆的“网络药店”,监管机构昨天首次表态。李国庆说,对于网络药店,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监管机构持支持态度,因为网络售药带来药品安全等问题非常严重。他介绍,调查显示,网上药店卖的药80%有问题。

  李国庆表示,药品的储存是有严格要求的,一旦离开监管,无法保证质量。“大体上说我们能够接受的是依托实体药店开展网上销售,其实体店将接受新规范的约束,但大范围的网络药店我国的药品监管部门仍持限制态度。”

(责任编辑:宋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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