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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水平

时间: 2013-12-26 11:30  来源: 西部网   编辑: 洁洁

城镇居民医保地方负担部分,省财政继续对延安、榆林市和杨凌示范区按照50%补助;对西安、宝鸡、咸阳市按照60%补助,对汉中、安康、商洛、渭南、铜川市按照70%补助。

摘要:

  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迅速,让群众切实体会到了不少方便,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陕西省从2014年起将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府补助水平。

  陕西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厅近日联合发出通知,2014年起,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从2013年的人均365元提高到人均430元,其中,政府补助从2013年的人均300元提高到人均35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2013年的65元提高到每人80元。

  新农合地方负担提标部分继续按照分类补助、分级负担的办法由省、市、县财政分担,省财政对西安、延安、榆林市和杨凌示范区按照40%补助;对宝鸡、咸阳市按照60%补助;汉中、安康、商洛、铜川、渭南市以及所有省直管县提标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从2013年的人均不低于300元,提高到人均不低于35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城镇居民医保地方负担部分,省财政继续对延安、榆林市和杨凌示范区按照50%补助;对西安、宝鸡、咸阳市按照60%补助,对汉中、安康、商洛、渭南、铜川市按照70%补助。

  此举意味着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再次得到提高。据悉,省财政厅和各级财政部门将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强化资金监管,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专户,让参保者得到更大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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