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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GSP证书 零售药店不能换证

时间: 2013-02-04 13:32  来源: 深圳晚报   编辑: 求医网

近日,市药监局光明工作站对光明新区数家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GSP证书”)的药店发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摘要:

  深圳晚报讯 (见习记者 王晓芳 通讯员 武嘉乐) 近日,市药监局光明工作站对光明新区数家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下简称“GSP证书”)的药店发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市药监局提醒,广大药品经营企业,如企业需要延续《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请GSP认证,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全面实施GSP,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向市民提供优质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零售药店未取得“GSP证书”的将不予受理换证申请。


  (责任编辑:宋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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