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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贩婴案”涉案医院原正副院长受审

时间: 2014-01-07 09:50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洁洁

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

摘要:

  去年,“富平贩婴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6日上午9时,与陕西富平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儿童有关的事业单位人员涉嫌失职罪一案,在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原院长王莉、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原副院长姚军民、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原产科主任高文平、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房原临时负责人司欣四人出庭受审。

  贩婴案曝光医院多人受处

  2013年7月16日,陕西富平县薛镇村村民董某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分娩过程中,被时任该医院产科副主任的医生张淑侠告知“新生婴儿患有先天性传染病及先天残疾”。婴儿家人表示自愿放弃并委托张淑侠处置。随后,婴儿家属质疑婴儿被拐卖,并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

  事件被曝光后,陕西富平县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时任富平县副县长李雷平、卫生局局长汲新民、分管副局长卞慈梅、妇幼保健院院长王莉、分管副院长姚军民和分管护理工作的工会主席宋粉玲等6人被免职。

  据当地警方透露,截至2013年8月9日,公安机关已接到群众报案55起,其中涉及张淑侠的26起。张淑侠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原院长王莉因涉嫌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检方公诉建议3年以下处刑

  代表公诉机关出庭的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燕认为,被告人王莉、姚军民、高文平、司欣4人,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张淑侠趁机从医院将多名婴儿抱出拐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产妇董某、王某分娩过程中,产房工作制度、待产室以及分娩室工作制度、产妇分娩流程等医疗核心制度,均未得到产房工作人员的严格遵守,婴儿出生后,未将婴儿抱给产妇辨认,未进行母婴接触,未同时观察两小时以上,未将母婴及病历同时送至病房,交予病房护士,在张淑侠诱导产妇家属放弃婴儿并抱出医院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完全没有防范意识。

  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结合本案案情,以及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综合考量,在3年以下处刑,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采纳。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6日对被告人高文平、司欣、姚军民、王莉提起公诉。案件由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6日下午1时40分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反思

  加快医保体系改革根源上杜绝弃婴行为

  这一牵扯医院内部工作人员的贩婴案,暴露出基层医疗系统管理中存在的诸多漏洞。一位办案人员说,4名医院责任人在此次案件中的失职行为,毫无疑问是张淑侠一而再、再而三“成功贩婴”的推手。如果这些负责人能真正严格落实规定,肩负起自身的管理职责,这些悲剧完全可能避免。

  “在涉及新生婴儿方面的医疗卫生系统,实际是由三个层面相互衔接而成,”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加说,“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医疗系统内部的相关规定,还有专业的妇幼医院自己所制定的制度,这三者相互衔接、合力保证新生儿的健康安全。如果三者衔接出现问题,或者是哪一个环节单独出现了问题,都会让这个系统出现纰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曾加认为,对监管者的问责,将震慑那些不认真履行责任的干部,督促整个医疗系统加强管理,有利于相关规定真正落地。

  “此外,要想真正杜绝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还应该加快医保体系改革,使人人都能享受医疗保障,这样才能从根源上减少弃婴行为。”曾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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