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患双方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患者及其家属损毁、抢夺医疗机构财物、医疗文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推诿参保人员就医或限制外购药品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在诊断和治疗中应当核实患者身份及参保情况,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药品、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推诿参保人员就医或者限制参保人员外购药品。
未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制度,致使医保资金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发生金额2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关键词 医疗文书
医疗机构不得乱开出生证、死亡证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检验、检查报告及其他医疗文书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匿、毁损。
医疗机构不得为未经本医疗机构医师(士)诊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书,不得为未经本医疗机构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的婴儿出具**。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院按规定出具**。
观点
条例从制度层面规范医疗机构服务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保建指出,当前云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医疗资源城乡分布不均,优质资源匮乏;二是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名称的发布和使用不规范;三是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医疗安全制度不落实,医患纠纷呈频发态势,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杨保建认为,《条例》从制度层面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加以规范,对于加强云南省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卫生厅副厅长徐和平表示,近年来医疗纠纷增多,该条例的施行有利于维护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他指出,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医疗机构的诊治和管理是一方面,患者家属对医疗诊治的认识也是一方面,他们不理解现有医疗技术的局限,以为送到医院就一定能治好,所以面对一些难以接受的诊治结果时就会显得不冷静。
此外,导致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的还有职业医闹、医托等原因,以及医患纠纷未能及时有效处理等因素。条例的施行对类似行为的处置进行了规范,为推动云南省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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