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决医疗纠纷,市卫生局专门制定投保推进计划,以确保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医患矛盾不断升级,各地医疗纠纷案件频频上演,给医生、患者等多方带来严重影响,也给各部门管理工作带来压力,对此,各地纷纷成立医疗纠纷三方调解机构。
亮点一:独立的三方调解机构
为了能够及时妥善处理好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市政府于2013年7月31日专门成立了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9月12日,由综治、医学、法学、律师、公安、保险等相关专家组成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挂呼和浩特市医调委下设医疗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简称调处中心)牌子。2013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有效化解医疗纠纷。《方案》并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医疗纠纷的处置、调解受理、调解工作流程等做了明确要求。
2013年11月15日,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正式挂牌启动。医调委是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开辟了一条三方调解的新渠道。
亮点二:各部门分工明确
为了确保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实施,我市对参与调解工作的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等10个部门都有明确的分工,要求各部门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
医调委设立由医学、法学、保险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的咨询、分析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以确保医疗纠纷三方人民调解工作合法、科学。
亮点三:医疗机构统一保险
我市医疗纠纷三方调解机制,采用医疗机构统一保险运作模式开展工作。呼市地区“太平洋保险”、“阳光财产保险”等5家保险公司形成一个共保体,为呼市地区申请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责任险服务。
为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解决医疗纠纷,市卫生局专门制定投保推进计划,以确保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四:设立专线961666
在发生医患纠纷时,为了方便医患双方解决矛盾,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设一部医疗纠纷报案索赔服务专线,号码是961666,由服务专线统一受理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案件。
当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或患者及其家属均可拨打设在呼和浩特市医调委的961666报案专线。专线接报案人员在接到报案后详细记录出险医疗机构的名称、科室、执业医师的姓名、患者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原因、报案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引导其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医调委接到医疗纠纷当事人申请后,要及时指派调解员受理调解,并按照“调解优先、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亮点五:1万元以上不能私了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必须向医调委申请调处或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保险责任清楚的案件,由医调委日常调解员出具调解意见,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后,经医调委负责人审批,保险公司按调解意见进行赔付。保险责任难以鉴定、调解员协调不成的案件或索赔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组织医调委医疗纠纷鉴定小组鉴定,由专家出具鉴定报告。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后,经医调委负责审批,保险公司按调解意见进行赔付。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由医调委制定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纠纷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自觉履行。当事人有一方不认可调解结果的,可向三方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受理的案件医调委将不再继续调解。
如果医患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一方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
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医疗纠纷产生的伤害医护人员、打砸医院、群体性事件和群众上访等事件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紧张的医患关系成为当今社会矛盾的热点和焦点之一。为了及时妥善处理好医疗纠纷,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我市成立了由综治、医学、法学、律师、公安、保险等相关专家组成的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从事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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