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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纠纷争议可进行行政调解

时间: 2013-11-26 11:44  来源: 南方日报   编辑: 洁洁

记者昨日(25日)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摘要:

  近年来,我国医患矛盾日益加剧,成为医疗事业发展的障碍,为了缓解医患关系的紧张状态,各地政府逐渐重视医疗纠纷等案件的调解工作。

  记者昨日(25日)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深圳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这也意味着,从下月1日起,医疗、劳动保障等纠纷争议可进行行政调解。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调解的争议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治安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障等事宜产生的争议;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补偿和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政府合同引发的争议;三是其他依法可以进行调解的或市政府确定进行调解的争议。《办法》称,一般可调解的争议由主管职能部门调解,涉及行政补偿和具有行政管理特征的政府合同的争议由政府法制机构调解。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一触即发”,各地医疗纠纷案件频频上演,医生、患者本该和谐的一对关系,不断的对簿公堂,给相关部门调解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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