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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特需试管或可入法 特需试管者不能与特需试管子女有血缘关系

时间: 2013-12-18 09:27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北京青年报   编辑: 求医网

台湾“立法委员”江惠贞、苏清泉办公室工作人员先后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证实,台湾“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16日审查“立法委员”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摘要:

  日前,台湾审议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部分“立法委员”提案通过修正规定适度的开放特需试管,“特需”相关规定首次被该届“立法委员”正式讨论,或可法制化。台媒称,台当局“卫生福利部长”邱文达表示支持特需试管,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

  特需试管者不能与特需试管子女有血缘关系

  台湾“立法委员”江惠贞、苏清泉办公室工作人员先后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证实,台湾“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16日审查“立法委员”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江惠贞、苏清泉等“委员”提案,将“特需”相关规定纳入“人工生殖法”。

  据介绍,提案增订内容包括受术夫妻条件、特需试管者条件、特需试管契约、中介机构及胎儿与受术夫妻的法律关系等。

  委托特需试管的夫妻必须是经过医学鉴定确为不能生育者,且夫妻至少有一方需要提供生殖细胞;提供特需试管的人员必须是20—40岁的曾有过生育经历的台湾籍女性,代理者仅提供特需试管。

  寻求特需试管的委托夫妻和特需试管者之间的特需试管契约,需要向台湾“卫生福利部”申请,双方条件及契约内容经审核通过后方被允许实施特需试管。为避免“特需试管”行为物化,委员提议应限定特需试管次数,并纳入“互助”精神。

  根据台湾“民法”相关规定,生母因为分娩与其所生子女自然具有血缘关系。江惠贞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为避免受术夫妻和特需试管者日后存争议,提案建议新法应排除“民法”1063条适用,即特需试管者仅代理怀孕,与特需试管子女并无血缘关系,其血缘关系属于受术夫妻。

  “特需试管”合法化争论已久 “立法委员”首次讨论相关规定

  据台湾媒体此前报道,江惠贞接到民众陈情,一对48岁不孕夫妻,因妻子子宫异常,多年尝试生育都苦无结果,因台湾未开放特需,想到台湾岛外寻求特需试管,除价钱高昂外也缺乏保障。

  江惠贞说,她接到许多相关陈情,显见民间有特需试管需求,但特需“法制化”却一路走来坎坷波折,从2004年讨论至今都没下文,应设法往前走一小步,先开放委托者特需特需试管,测试社会反应。

  江惠贞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北青报记者证实上述报道内容。工作人员介绍,2004年讨论时,“特需”被以专项法的形式提出。当时包括一些妇女团体、儿童组织都提出反对意见,草案此后搁置。

  台湾“立法委员”叶宜津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2004年以后,关于“特需试管”的讨论局限于民间或者“立法委员”私下里的讨论, “立法委员”们于2013年12月16日,在修法时就“特需试管”相关规定的正式讨论属首次。委员们的意见各异,但讨论也是交换意见以期达成共识的过程,“或许了解更多情况,原来的观点会发生变化”。

  台湾“立法委员”苏清泉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据她了解,至少该届“立法委员”属第一次讨论“特需试管”相关规定。

  江惠贞办公室工作人员称,“特需”的相关法规,只是希望纳入到 “人工生殖法”,不仅没有作为专项法提出来,甚至没有提议在“人工生殖法”中设置专章。“若设置专章的话,特需试管的人群就不仅要考虑夫妇,还得有更多的人群”,工作人员说,目前是希望“跨出一小步”。

  “立委”意见仍存分歧 担心特需试管会出现“阶级化”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当局“卫生福利部长”邱文达表示支持特需试管,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让特需试管者与特需试管子女不能有血缘关系。

  江惠贞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12月16日,台湾“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审查“立法委员”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立法委员”们就“特需”进行讨论,赞成和反对的声音都有。

  据介绍,反对者的意见包括:特需试管会出现“阶级化”。有委员认为,尽管提案禁止“有偿”特需试管,但实际操作中很难杜绝私下里或以其他名目进行的财物输送,如营养费等。如此一来,提供特需试管者可能是经济贫困人员,而寻求特需试管的则是有一定经济能力者,“互助”可能成为富人找穷人特需。

  还有委员认为,社会上有弃婴,无法生育的夫妻可以通过领养等养育孩子。

  江惠贞办公室工作人员称,赞成者认为,“特需试管”是为无法生育的夫妻多提供一个选择,可通过完善管理来达成,如果总担心物化、阶级化,“那什么事情都不要做了”。据其转述,台湾“卫生福利部”相关人员也参加会议,并认可通过微调法律将“特需试管”导向法制化的方向。

  文/本报记者 高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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