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对此领域的法制控制力量监督严格,但是还是出现了许多违法,不合格的特需试管机构。特需试管问题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近日,台湾特需试管将合法化,这一项新政策不知是福是祸。
近年来,随着不孕不育人群逐年增加,给家庭带来悲痛的同时,也给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挑战,社会上出现不少试管婴儿、特需试管等现象,近日,台湾将放开特需试管合法化引起很大的关注。
台湾特需试管将合法化,不得有金钱报酬。特需试管,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辅助生育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虽然我国对此领域的法制控制力量监督严格,但是还是出现了许多违法,不合格的特需试管机构。特需试管问题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近日,台湾特需试管将合法化,这一项新政策不知是福是祸。
台湾卫生福利事务主管部门16日公布新修订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该草案将有条件开放特需试管,并对委托者和特需试管者的资格做出相应规定。目前草案已送该部门法规会审查。台湾特需试管将合法,这对台湾的“少子化”现象将是福音。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纳入特需相关规定。台当局“卫生福利部长”邱文达表示支持特需试管,但配套及管理要做好,让特需试管者与特需试管子女不能有血缘关系。
台湾“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16日审查“立法委员”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邀请“卫生福利部”针对法案询答。
国民党籍“立法委员”江惠贞引述医界报告指出,目前22岁至40岁育龄期,约30万人可能有不孕症状,其中属于女性子宫方面有受损者约占不孕妇女1成至2成。
江惠贞、苏清泉等委员提出版本增订受术夫妻条件、特需试管者条件、特需试管契约、中介机构及胎儿与受术夫妻的法律关系,委托是以妻子先天无子宫或子宫因病切除不适合怀孕者才能寻求特需试管。
江惠贞也提到特需试管者需生过小孩,年龄限定在20岁至40岁,为避免特需试管行为物化或商品化,应限定特需试管次数并在法源中纳入互助精神,特需试管者仅代理怀孕与特需试管子女并无血缘关系,其血缘关系属于受术夫妻。
江惠贞说,为避免受术夫妻提起亲子之诉,建议直接将特需试管生殖的子女与特需试管者关系要与“民法”脱钩,因此新法应排除“民法”1063条适用。
民进党籍“立法委员”尤美女及叶宜津等版本认为,对婚姻以外有行人工生殖需求者,如单身女性且具有养育子女能力,有生育需求者应开放使用人工生殖法。
国民党立法委员”王育敏指出,“特需试管生殖法”在2004年提出,经过5年多的讨论以专法规定,并将人工生殖法与特需脱钩。
邱文达表示,支持特需试管原则,透过“人工生殖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纳入,目前重要的是在配套及管理。“健康署长”邱淑媞表示,特需试管者在怀孕期间仍有反悔权,怀孕24周内可以选择人工流产。
邱淑媞指出,“卫生福利部”版本已在法规会,将在2014年1月3日开会讨论,依行政程序再送到“行政院”讨论并进行性别影响评估,希望在几个月内可以送到“立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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