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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时间: 2012-11-16 13:49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琳琳

11月15日,《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三次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

摘要:

    11月15日,《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三次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

  《办法》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对医调委的设立及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在医疗纠纷的预防问题上,《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以往医疗纠纷上病例的真伪、及时与否时常被患者质疑。《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患 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生孩子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 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生孩子在场。

  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封存的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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