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中院审结了一起由患者隐瞒病史,导致医院错误治疗致死的医疗纠纷案件。
近日,兰州市中院审结了一起由患者隐瞒病史,导致医院错误治疗致死的医疗纠纷案件。
2006年6月13日,家住兰州的孟某因左腿行走无力到兰州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于是在6月14日收入该院神经内科进行治疗。因为在医生询问时,孟某否认了自己的糖尿病史,医生便按照常规方法,在治疗过程中使用了5%葡萄糖液体。输入葡萄糖液体后,孟某再次体查血糖后值数偏高,但因孟某否认病史在前,相关医护人员及医生就没有再次查看报告单,继续按原治疗方案治疗。直到6月17日下午孟某病情再次加重,医护人员查看病例后会同主治医生等进行会诊,调整了治疗方案,但是孟某的病却没有因此好转,不多久就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医患双方遂酿成纠纷,并诉至法院。
兰州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尽管患者在就医时否认了自己的糖尿病史,但医院负有最高注意义务,违背了医疗水准和未尽到最高注意义务的医疗行为就是医疗过失行为。在本案中,患者孟某因病在医院住院治疗,作为省内优秀医疗机构,在前期治疗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医疗规范的规定,在常规检查中查出患者明显具有糖尿病症状的情况下未引起足够重视,在治疗中继续给予5%葡萄糖液体明显不当,对患者肺部感染治疗有不利影响。
依据鉴定结果,医院的过错虽不能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但对患者病情发展具有轻微责任。据此判决医院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用药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历来受到政府、媒体和公众的高度关注...[详细]
网友、医生言论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2012 Qiuyi 求医网 提示:任何关于疾病的建议都不能替代执业医师的面对面诊断。
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101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12994 京ICP备11039101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