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学前沿 > 儿童化妆品包装等说明等要求用明性用语

儿童化妆品包装等说明等要求用明性用语

时间: 2012-10-22 11:43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儿童化妆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不鼓励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制备的原料。

摘要:

  儿童化妆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不鼓励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制备的原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的《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规定。

  该指南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儿童化妆品的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应明示适用于儿童等说明性用语,不得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显示或暗示为儿童化妆品。产品标签含产品说明书须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儿童化妆品是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企业生产儿童化妆品,不宜使用具有美白、祛斑、去痘、脱毛、止汗、除臭、育发、染发、烫发、健美、美乳等功效的成分。

  对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应坚持在有效基础上少用、不用,关注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应了解配方所用原料的来源、组成、杂质、理化性质、适用范围、安全用量、注意事项等有关信息并备查。

  指南中要求,企业应加强对儿童化妆品配方所用香精、乙醇等有机溶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以及透皮促进剂等原料的安全性风险评估。儿童化妆品应对儿童无皮肤及眼刺激性、无光毒性、无变态反应性,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

相关标签
儿童
化妆品
分享赢大奖:
新浪微博(企业版) QQ微博

新闻推荐

用药安全关系民生和公共安全
用药安全关系民生和公共安全

用药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历来受到政府、媒体和公众的高度关注...[详细]

在线提问

最少可输入50个汉字

常见病 儿童 老人 女性 男性

求医网

网友、医生言论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2012 Qiuyi 求医网   提示:任何关于疾病的建议都不能替代执业医师的面对面诊断。

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101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12994 京ICP备11039101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扫描关注 互动有奖

微信号:2575014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