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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拟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时间: 2012-11-30 18:21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圆圆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人员,除了追究刑责,还拟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上述惩戒措施。

摘要:

  现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制定于2007年,去年9月启动修订,今年7月一审,昨日二次审议。对比一审稿,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的立法突破点,例如 “马路市场”有条件放开、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目录管理等。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人员,除了追究刑责,还拟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上述惩戒措施。

  同时追加了规范性条款,如食品摊贩须持证上岗、“马路市场”不得占用过街天桥等公共场所。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二审稿针对生猪屠宰、农药经营,新增了“生产生猪及其他畜禽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市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农药经营者名录”等新规定。

  自《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启动修订、征集意见稿面世开始,两大问题,即该不该采取“区域退市”制度、食品安全犯罪人员该不该处以“终身禁入行”重罚,一直存在争议。对于这两大争议点,二审稿沿用了征集意见稿的处理方案:保留区域退市制度,某地区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同一地区同类产品集体下架;因食品安全犯罪,终身禁止入行。

  1 变化

  乡镇街道办负责排查隐患

  对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一审稿仅规定:由区县政府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督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卜世成称,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处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末端,作用非常重要,法规应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因此二审稿强化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属地管理职责,新增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执法机构,做好执法工作。这就意味着,辖区内如果有黑加工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担责;执法机构查处非法作坊,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带路”。

  2 变化

  食品作坊准许证有效期增至3年

  一审稿提出,由区县政府制定并公布食品加工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质检部门负责审核发放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目录管理交由区县政府负责。一些委员认为,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目录和生产条件应该“全市一盘棋”,如果授权各区县政府自行制定目录,易造成区县间标准不一、生产条件参差不齐。

  据此,二审稿将目录管理的权限从区县政府调整为质检部门,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指导目录,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的生产加工条件和要求。

  区县政府根据目录,编制本区域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二审稿同时新增: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通过上述目录管理权限调整以及对作坊生产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二审稿将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的有效期由1年增至3年。审批单位仍为质检部门。综上所述,针对食品生产加工作坊采取的“目录管理”和“准许证”措施,管理机构一体化,均为市质监局。

  3 变化

  食品摊贩须持证上岗

  “马路市场”有条件放开,是一审稿的主要突破之一,要求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禁入。二审稿追加了公共区域禁入条件: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通道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一审稿制定了登记制度,食品摊贩须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二审稿明确了食品摊贩经营证制度,规定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食品摊贩经营证,证上须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食品品种、经营地点、监督电话等事项。依据该证,城管部门监督管理食品摊贩经营区,查处流动无证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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