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并非普通消费者,双方之间曾发生过多次诉讼,我们认为,他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联家公司金桥店道明了其中的原委。
为此,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货款540.70元,赔偿一倍货款及交通费14元、误工费96元。
对于这些诉讼请求,联家公司金桥店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店内除散装商品外,商品信息都标注在外包装上,放在货架上公开销售,消费者对每件商品都可以仔细查看、充分了解。陈先生购买的食品外包装就标注了包括产地在内的详细信息,无论该食品放在哪个货架上,商品信息均以包装载明为准,因此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查明,陈先生购买的“法式拉东”,实际产地是上海金山一家食品公司,但联家公司金桥店却放在进口产品冷藏专柜里销售,进口产品冷藏专柜区域还特别标注“进口产品”的贴条,而商品标签上则注明产地“见包装”。
认定存欺诈
法院判决支持“退一赔一”
法院认为,从陈先生提供的相关发票来看,双方已就买卖“法式拉东”达成了买卖合同。因上述“法式拉东”系超市在进口产品冷藏专柜里销售,可见陈先生的意图是购买进口食品,然而,“法式拉东”的实际产地系上海市金山区,并非进口食品,超市将非进口产品放在进口产品冷藏专柜里销售的行为已致使陈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陈先生有权主张解除买卖合同,返还全部货款。
超市将非进口产品放在进口产品冷藏专柜里销售,这一区域“进口产品”贴条的字体较大且醒目,而商品标签上“产地:见包装”的字体则很小,不足以避免消费者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解。法院同时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消法关于“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且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据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认定超市在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陈先生要求赔偿相当于货款金额一倍的损失,予以支持。但陈先生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至于超市辩称与陈先生曾发生过多次诉讼、陈先生并非消法的保护对象,由于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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