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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网店卖进口减肥药获刑 多人服用身体不适

时间: 2014-01-14 11:36  来源: 法制网   编辑: 媛媛

据了解,在去年2月至8月期间,张某在常熟市某镇租住地内,通过开设淘宝网店,以网上销售、当面交易等方式向王某等人销售无中文标识的泰国“YANHEE”减肥药品共计136份。

摘要:

  今年1月2日,在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网络销售假药案件,而由于被告人张某(女)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销售假冒减肥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在去年2月至8月期间,张某在常熟市某镇租住地内,通过开设淘宝网店,以网上销售、当面交易等方式向王某等人销售无中文标识的泰国“YANHEE”减肥药品共计136份,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5770元。

  被害人服用后,均感身体不适,出现皮疹、心跳加速、口干等不良反应。经检测,该药品含禁止使用的成分,且该药为未经批准进口产品,可以认定为假药。2013 年8月20日,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在张某租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涉案假药13袋。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将暂扣的涉案假药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经营者销售药品需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货与发货,凡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均按“假药”论处。《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修改后,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要件删除,降低了入罪门槛。目前只要生产和销售假药,不论是否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均构成犯罪。记者马超通讯员曹瑞秋 俞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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