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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新政

时间: 2013-12-31 15:34  来源: 洛阳市政府   编辑: 洁洁

2008年我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其业务一直由市社保局承办。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业务今后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

摘要:

  近年来,随着政府越来越重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保障群众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不断出台各种惠民政策,各地纷纷贯彻、落实政府总方针。

  自2014年1月1日起,洛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新政。其中,单次住院“二次报销”和累计住院“再次报销”等医保政策最受关注。30日从洛阳市社保局获悉,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额由16万元提高至25万元。

  合理合规自费项目明起可报销

  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最大的亮点是合规合理的自费项目被纳入报销范围。

  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包括:临床对症治疗,直接用于患者基本治疗的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急救、抢救期间必需的药品费用和诊疗项目费用。非基本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和药品费用不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仅为12万元。自明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在基本医保报销医疗费的基础上,实行单次住院“二次报销”和累计住院“再次报销”。相关政策规定:在参保居民单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部分,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后,其个人负担部分超过8000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报销”。

  参保居民个人年度多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及“二次报销”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合规合理的自费部分)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2.5万元计)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对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再次报销”,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元。

  大病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2008年我市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其业务一直由市社保局承办。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业务今后将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市社保局经有关部门批准,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选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业务项目进行了招标。通过竞标,2013年12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中标。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承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比政策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9万元;“二次报销”和“再次报销”的比例均为55%,比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提高5%。

  根据相关规定,2014年我市城镇医保参保居民不再单独缴纳大病保险费。在不增加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我市将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合并,以确保各项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同时防范未参加大病保险居民患重特大疾病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大病保费从当年筹集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由市社保局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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