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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两个办法今日正式实施

时间: 2013-07-01 15:16  来源: 人民日报   编辑: 洁洁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摘要:

  记者日前从民政部获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自今日(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政鼓励个人兴办养老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床位数在10张以上;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要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将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与上述办法一起实施的还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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