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医疗资讯 > 潍坊法院首次强制医疗

潍坊法院首次强制医疗

时间: 2013-05-20 16:23  来源: 齐鲁晚报   编辑:

2011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峡山区太保庄街道某村村民鞠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了争执,当时情绪激动的他突然拿起菜刀将妻子杀死。案发后,鞠某并没有逃走。

摘要:

  男子在精神疾病发作时杀死妻子,警方按照法律规定做撤案处理,但事后发现该男子仍表现出暴力倾向,随即提出了强制医疗意见。1日,记者从坊子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做出对该男子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这也是潍坊法院首次对精神病人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2011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峡山区太保庄街道某村村民鞠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了争执,当时情绪激动的他突然拿起菜刀将妻子杀死。案发后,鞠某并没有逃走。警方接到报警后很快将他抓获归案,并以他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警方从鞠某家人处得知,他身患癫痫病多年,尽管平时有亲属看管,但有时还会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警方随后的走访调查也印证了这一说法。经司法鉴定,鞠某作案时是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发病期,按照法律规定,不负法律责任,警方最后做撤案处理。2011年12月初,鞠某被释放回家,警方叮嘱他家人认真看管并对他进行治疗。

  但是鞠某的行为仍然难以控制。2013年2月,他无故损坏同村村民家的大门,还进行言语威胁。同晚,他又跑到自己哥哥家中,将暖水瓶砸向哥哥致人烫伤。几天后,他又将自家喂养的一头猪用镢头砸死,随后将家中2000元人民币在死猪面前点燃,并磕头祷告。

  鞠某的暴力倾向令家人担忧。警方接到求助后,决定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3月27日,坊子区检察院向坊子区法院提出对鞠某的强制医疗申请。

  1 日,坊子区法院刑庭副庭长王晓楠告诉记者,法院查阅了2011年鞠某杀妻案的卷宗资料,并询问其家属、邻居等证人,经开庭审理,认为鞠某确实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等相关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4月底,法院做出了对鞠某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记者了解到,这也是潍坊法院系统审结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据介绍,对鞠某的强制医疗决定已交由峡山区公安分局执行。目前警方将他暂时安置在潍坊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同样是防止“被精神病” 强制医疗与《精神卫生法》不冲突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其中突出了自愿原则,即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但对“强制医疗”只字未提。法律界人士认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就强制医疗方面的规定,虽然与《精神卫生法》没有明确衔接,但强制医疗同样是防止“被精神病”,应该与自愿原则并不冲突。

  坊子法院刑庭副庭长王晓楠说,要给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应当是精神病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他们行为的危害程度也非常高,比如致人六级伤残以上甚至是死亡。此外,精神病人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精神卫生法》虽然比新刑诉法晚实施4个月,并且对“强制医疗”只字未提,但意思并不应该是取消了“强制医疗”。新刑诉法将强制医疗纳入特别程序,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的侵害,同时也让精神病人得到妥善照顾,防止“被精神病”的发生。

  而《精神卫生法》中也有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并没有否定“强制医疗”规定的范畴。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王建华主任律师认为,“强制医疗”的是刑法规定的强制措施,针对的是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必须由法院做出司法决定,并且治愈后可以出院。此外,精神病人的家属对医疗决定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议。“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是有犯罪行为又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该是对《精神卫生法》的补充,两者适用范围并不完全一样,并不冲突。不过,《精神卫生法》应该增加一条,明确《精神卫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医疗”规定的衔接问题。

分享赢大奖:
新浪微博(企业版) QQ微博

新闻推荐

全国政协委员刘玉村:提高手术费 避
全国政协委员刘玉村:提高手术费 避免医生吃回扣

收取药品(医疗器械)回扣是违法行为,但这个局面怎么改变?现在三甲医院做一个...[详细]

在线提问

最少可输入50个汉字

精彩推荐

常见病 儿童 老人 女性 男性

求医网

网友、医生言论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2014 Qiuyi 求医网  北京时代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提示:任何关于疾病的建议都不能替代执业医师的面对面诊断。

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101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12994 京ICP备11039101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扫描关注 互动有奖

微信号:2575014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