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3被告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加工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各地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发生,人们对食品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媒体对食品的敏锐度也不断增加,尽管这样,也不乏不法分子为追逐利益而出售问题食品,
以20元至40元一头的价格收购病死猪、砍头去尾去脚后将猪肉及骨头以每公斤6元至8元的价格卖给摊贩、加工窝点现场查获袋装病死猪肉及半成品超过1.5吨、疑似病死猪还携带“蓝耳病”病毒……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起,被告人陆某明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苏芦村的一间平房内经营一家死猪肉加工点,由陆某明向南宁市内各生猪养殖散户以每头20元至40元的低价收购死猪并运回该加工点,后由被告人潘某连、欧某生、“阿国”(另案处理)帮助其宰割、搬运收购回来的死猪,并将加工好的死猪肉以6元至8元1公斤的价格卖给前来收购的菜市摊贩,作为食品流入市场,以此从中获利。
2013年5月17日12时许,南宁市商务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安局巡警支队八大队联合对被告人陆某明的死猪肉加工点进行搜查,当场抓获正在进行猪肉加工的被告人陆某明、潘某连、欧某生3人,并在现场查获正在加工的疑似病死猪6头,共计189公斤,加工好的袋装猪肉1480公斤,各类加工用的刀具9把。经检验,从6头疑似病死猪中采集的猪肺样品检测猪繁殖和呼吸综合征(蓝耳病)病毒核酸呈阳性。
公诉机关认为,3被告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进行加工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陆某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潘某连、欧某生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该院将择期宣判此案。
面对鱼目混杂的食品市场,专家提醒人们购买食品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尤其是对猪肉,千万不要图便宜而从小摊贩去购买无任何保障、价格便宜的猪肉,以免对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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