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三无”人员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员;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广州自2009年5月实施《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来,截至2012年8月,共资助367562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参保参合费用6206.58万元,医疗救助困难群众173259人次,共资助医疗费用近2亿元。
广州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三无”人员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员;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以上对象可享受住院医疗救助,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40000元(含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特二次救助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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