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到香港投保的内地居民越来越多,多人认为,大陆居民到香港买香港保险,只要不主动告知自己的病情,保险公司就无从得知。今天小编要给大家科普,香港保险公司。
创富盈汇-理赔时,香港保险公司如何调查你的病史记录?
近年来到香港投保的内地居民越来越多,多人认为,大陆居民到香港买香港保险,只要不主动告知自己的病情,保险公司就无从得知。今天小编要给大家科普,香港保险公司,是可以调查你的病史纪录的!
小编也一直有提到香港保险的基础是“诚信”,即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生活习惯(如吸烟,喝酒等)和身体状况(是否患过重大疾病等)非常重要,因为这些都是保险公司是否批准保单申请的关键因素。而保险公司在核保的过程中,是不会主动调查投保人的病史,会在发生理赔的时候,再对投保人做病史调查。
今天就来说说香港保险公司是如何调查投保人的病史记录的。
香港保险公司的调查渠道
一般情况下,香港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来获知投保人的既往病史:
1、通过社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查询就诊记录,这是目前调查的主要渠道;
2、内地商业保险理赔记录。
1.通过社保卡、身份证号查询就诊记录
投保人在投保时详细列明了保险公司有权通过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子女出生证明向任何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体检机构、社保中心等的医疗病历和记录,作为评估的依据。
目前,香港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调查社会保障来获取投保人的就医记录,因此,社保和新农合的医疗记录是调查的重中之重。
值得注意的是,从今年的4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其要求对患者的病历进行严格的存储,包括:
1,包括门诊等任何疾病史都可以联网查到;
2,门诊病历记录保存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少于30年。
这样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在做理赔调查时,通过投保人的社保可以查到近30年来任何一次的门诊记录、住院病历,并以此来对投保人的理赔事项作出判断。
2.内地商业保险理赔记录
部分香港保险公司和内地保险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可以获取投保人的相关理赔信息,不过由于合作关系网络目前来说还不是很完善,沟通起来也是有一定的难度,建立起来也比较费时费力,暂时并不是最主要的调查方式。不过,随着两地沟通交流的深入,相信这一个方式会越来越普及。
投保人注意事项
1.不要将社保卡借给他人使用
社保卡就像身份证一样,可以作为个人身份识别的凭证之一,是我国记录个人疾病就诊记录最多的地方。相信大家都知道,社保卡是不可以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是仅限本人使用的,每个地区都会有详细的管理规定。因此,社保卡的就诊记录就可以被认为是持有人的既往病史依据。
香港保险公司对于混用社保卡的处理方式较为严格,部分保险公司一律拒保或者将保单作废,例如保诚;另有部分香港保险公司允许在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体检,以确定投保人具体健康状况,甚至需要投保人再次赴港体检。
所以 ,在这里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因为一点点蝇头小利把社保卡借给他人,别让社保记录坑了你的保险赔偿!同理,对于商业医保等同样不能随意外借。
2.全面申报既往病史
在投保时,一定要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病史,如果投保时故意隐瞒,而后期申请理赔的时候又被公司查出来了,那么公司是有权利拒赔的。
在申报疾病时,也要讲究方法:
只要是在自己名下的,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借用的既往疾病记录,都要申报;
对于自己无法确定是否要申报的疾病,一定要找专业的保险顾问进行把关。
关于香港保险体检那些事儿
在客户投保时,都会有“健康告知”,其中涉及到很多过往病史调查。如果客户过去有疾病历史,保险公司就会通过调取病例和体检的方式,来核查客户的身体情况。
若香港保险公司评估过投保人过往体检及医疗报告之后,要求投保人在香港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体检,则其体检项目将可能包含如下(依据不同投保额而定):
A.艾滋病(HIV)抗体测试;
B.显微镜尿液分析;
C.心电图;
D.运动心电图;
E.胸部X光;
F.简化血液组合测试,测试前需保持空腹状态,测试项目包括:肝功能、总胆固醇、高密度胆固醇、空腹血糖;
G.血液组合测试,测试前需要保持空腹状态,测试项目包括:肝功能、总胆固醇、高密度胆固醇、空腹血糖、肌苷酸、全血计数及血小板量、总蛋白和白蛋白、及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阳性反应,则还需要接受乙型肝炎e抗原和甲种胎儿蛋白测试。);
H.特选医生进行体格检查;
I.医务总监进行体格检查。
万一体检出状况,怎么破?
如果体检结果不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投保客户也会遇到多种情况,这也得根据体检的身体情况而定。其中,最严重的就是被保险公司直接拒保。
加费:就是在正常保费基础上递加一定的费用核保通过;
除外:是对于某些特定疾病或死亡责任不予承保,其他都正常承保;
拒保:是最严重的情况,就是保险公司不接受保单投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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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次提醒大家在投保时一定要本着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险自己真实状况。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隐瞒自己的过往病史以此蒙混过关。后期保险公司一旦查实客户存在隐瞒欺诈问题,极有可能会造成保单失效,得不偿失。
经典案例
1. 投保人在广东省开设贸易公司,保单生效后三个月,他接连发热超过两个月,其后更因癌病去世。保险公司其后从国内医院发出的医疗报告中发现,死者于年前曾向有关医院表示感到疲劳过度及体力不支,但是死者在投保申请书上就以下问题:“在过去三个月内有否感到疲劳过度等症状超过一星期?”填报的答案是“没有”,保险公司故此以投保人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为理由拒绝赔偿。
投诉委员会认为一般来说,保险公司甚少在申请书上提问投保人“在过去三个月内有否感到疲劳过度等症状超过一星期”等问题,并认为投保人虽没有披露有关“疲劳过度及体力不支“之病症,却不足以构成保险公司以”没有披露事实“为理由拒绝赔偿,投诉委员会相信保险公司在处理保单受益人的索偿申请时,要求过为严格,并裁定保险公司须向保单受益人作出赔偿。
2. 一位妇人在投保医疗保险的三个月后患上卵巢肿瘤,主诊医生的病理报告指出:“样本含有压缩了的子宫组织及一些带有近期及曾有出血现象的肿瘤“。保险公司认为曾经有出血现象的肿瘤表示曾经有出血情况,投保人在投保申请前应得悉有关情况。
投诉委员会则认为并无证据显示,投保人在以前已察觉到有关病症,并从医生报告中得悉,该名妇人只有50%的机会知晓有出血的情况。投诉委员会于是裁定该名妇人得胜,并可获得赔偿。
虽然上述案例最终在投诉委员会的调解下解决,但是还是提醒大家,诚信的原则尽量全部披露自己的过往病史,这样后续一旦发生理赔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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