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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企业是药品供应责任人

时间: 2013-02-05 11:19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琳琳

日前,安徽省卫生厅再次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县级医院从3月份起不得再销售非中标药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推开后,所有药品必须经过集中招标采购。

摘要:

  日前,安徽省卫生厅再次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县级医院从3月份起不得再销售非中标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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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推开后,所有药品必须经过集中招标采购。县级医院应在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遴选制定本单位的采购目录,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能擅自标外采购、网下采购。以往采购的药品必须在2月底前彻底清库,不得再销售非中标药品。

  《通知》要求,中标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承担配送供应的责任和义务,县级医院不得违背中标企业意愿指定、圈定配送企业。因县级医院对中标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不予确认,导致药品不能正常采购配送使用,县级医院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县级医院对送达的合格药品,要及时签字验收,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要求及破损等药品,有权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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