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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在医院 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时间: 2012-09-29 15:46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琳琳

近日,针对新生儿身亡一事,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张先生夫妇获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4万余元。

摘要:
    近日,针对新生儿身亡一事,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张先生夫妇获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4万余元。
    2010225日,张先生的妻子在医院产下一女婴,该婴儿出生19小时后被发现全身苍白、呼吸停止、心跳缓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随后张先生夫妇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医院在为女儿提供诊疗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婴儿的不适并采取妥当的治疗措施救治,也未能按照医疗、诊疗规范对新生儿及时进行监护、护理,故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中,经双方申请,某鉴定研究所对女婴的死亡原因鉴定认为,医院在对女婴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新生儿娩出后监护不力的不当,该不当在女婴死亡结果中起到部分作用,建议参与度考虑为50%左右。
 医院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张先生夫妇后变更诉讼请求,按照50%的赔偿比例,索赔45.8万余元。医院要求在30%的过错参与度范围内考虑赔偿。
    一审判决后,医院上诉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其申请不符合重新鉴定的事由,加之亦未对其所述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提供充分证据,故该鉴定结论具有完全证明力。依据该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50%。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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