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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坠楼身亡 家属状告医院败诉

时间: 2013-10-28 16:26  来源: 泉州网   编辑: 洁洁

中院审理认为,苏女士等人主张侯某栋是到医院就医,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中院对他们的主张不予采纳。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摘要:

  医院本是医生救死扶伤的圣地,但是近年来由于医患关系的日趋紧张,医疗纠纷案件的不断发生,使医院和患者频频对簿公堂。

  从八楼坠到一楼,转瞬间的事情,对侯某栋而言,则是生死别离。他的自杀,留给亲人无尽的悲伤,也引发了一场家属告医院的官司。根据近日法院的终审裁定,医院无责。

  意外:男子坠楼身亡 结论为自杀

  去年11月5日晚上7时许,吴先生在晋江某医院监控室里面执勤时,听到外面有物体坠落的声音。他起身去查看,发现有一名中年男子躺在地上,伤势严重。他赶紧帮忙把该男子送去抢救,但该男子终因伤势严重而死亡。

  晋江警方接到报案后,到现场进行勘察,发现现场位于住院部后侧过道处,其中一楼为医院警务室,住院部八楼实习生值班室的后侧铁质围栏从下向上一层和二层分别有明显的踩踏痕迹,并有鞋印,值班室外侧的空调外机上表面有明显的踩踏痕迹,也留下鞋印。尸体检验表明,死者符合高坠致心脏破裂、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调查,死者侯某栋系自杀身亡。

  亲属:状告医院 索赔72万元

  侯某栋是安徽人,多年前他远离家乡,到晋江一带打工为生。在旁人的眼里,侯某栋有一个幸福的家庭,有疼爱他的妻子,还有一对双胞胎儿子。

  侯某栋身亡后,他的妻子苏女士等5名亲人作为原告,将医院起诉到晋江市人民法院。他们称,侯某栋因身体不适与家人不辞而别,到医院就医。经家属到处寻找,才得知他在医院坠楼死亡。他们认为,医院对侯某栋的人身及健康权负有监护责任,他不明原因坠楼死亡,医院存在过错。因此,亲属们要求医院赔偿各种损失72万余元。

  医院:没有过错 拒绝赔偿

  对自己成为被告,医院觉得很冤。

  医院辩称,侯某栋未到该医院就诊,且他系自杀身亡。医院对他的死亡没有过错。苏女士等人的主张赔偿依法无据,应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侯某栋可以在医院自由出入,医院保安部没有阻止或登记,医院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未予询问、制止,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医院对侯某栋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

  对原告的说法,医院认为,公安部门的结论表明侯某栋系自杀身亡,该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医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意外无法预见

  医院无须担责

  为了查实,法院依法向公安部门调取了侯某栋坠楼的相关材料。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根据调查得出侯某栋系自杀身亡的结论,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确认。侯某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完全是他自身行为,作为医院一方,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该结果的发生,医院对此结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苏女士等人对一审不服上诉。他们认为,医院存在管理疏漏。侯某栋早上6时20分进医院,直到晚上7时,长达13个小时。如果不是在找医师看病,而是跳楼自杀,他的行为肯定与常人不同,作为医院是救死扶伤的部门,理应劝导、关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与相关人员联系,但医院却漠然处之,不闻不问。而且侯某栋跳楼时身上裹有床单,说明侯某栋一直躺在病床上,而当医生和护士看见一个人躺在病床上却不询问,不干预,而是听之任之,让他跳楼自杀。

  中院审理认为,苏女士等人主张侯某栋是到医院就医,一、二审中均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中院对他们的主张不予采纳。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目前,像这样在医院发生自杀等恶性事件并不少见,有的确实是医护人员照顾不周造成的,但是更多的是来自患者本身,所以患者、家属及医护人员都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宽容,不要让鲜血侵蚀了医院的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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