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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修正草案二审 代言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 2013-08-27 10:02  来源: 新京报   编辑: 洁洁

建议增加的内容还有: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这意味着,运费将由消费者来承担。

摘要:

  近几年,不管是在实品店还是在各个电商领域,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逐渐开始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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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26日),十二届国内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对于备受关注的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二审稿明确,鲜活易腐商品、被拆封的音像制品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有观点称应防止滥用“后悔权”

  今年4月,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就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认为这样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

  该规定明确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此规定是否会遭遇恶意退货?有常委会委员、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该项规定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积极意义,但也应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滥用这种权利,建议明确不宜退货的情形和退货费用的承担,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返还价款中不包括运费

  有委员提出,无条件退货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恶意退货,甚至有的经营者利用此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而恶意退货,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邮寄费由谁承担不明确,可能导致纠纷数量增大;三是不利于电子商务发展。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议无理由退货制度,应当处理好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新的消费方式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

  建议对该规定进行修改,新增加一些内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建议增加的内容还有: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这意味着,运费将由消费者来承担。

  另悉:

  违法广告 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除了食品药品外,对其他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也应当规定连带责任,同时建议增加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国内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住房医疗等是否纳入消法尚未明确

  在消法的调整范围方面,现行消法第2条规定,受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但消法20年前起草时,那时医疗、教育、住房等还是一种社会福利。实践中大家对“生活消费需要”理解不一,对购买商品房、接受教育和医疗服务等是否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有着不同的认识。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体现了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其他关系,则受合同法等法律的规范。

  同时,“生活消费需要”的表述涵盖范围较宽,可以为法律适用留有余地。此外,对商品房买卖、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中的哪些活动纳入消法调整,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尚未形成共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暂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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