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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食药机构改革年内完成 下一步监管体制改革

时间: 2013-06-19 11:00  来源: 新京报   编辑: 洁洁

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刘佩智说,新一届国务院成立后,第一个通过三定方案就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三定方案,第一个通过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摘要:

  日前,记者从全国食品安全周了解到,国务院在地方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上半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

  整合后,各地原食药监局、工商局和质监局的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合一,组建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刘佩智说,新一届国务院成立后,第一个通过三定方案就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三定方案,第一个通过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目前,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组建工作已经基本到位,下一步的重头戏就是地方监管体制的改革。

  针对多头监管机制下,同一食品安全事件,检测机构不同,得出结论相左等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地方改革后,新组建的食药监管部门,应整合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区域性的检验检测中心。

  食品安全法全流程监管

  在全国食品安全周的论坛上,有专家指出,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分段监管、多头监管问题,不能一步到位,例如,食品全流程监管模式如何实现。

  北京市食品办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处冯源处长向记者表示,一些食品在现实中存在流通、贮存环节的非法添加行为,而此前刑法只规定了“生产、销售”,对运输过程中的非法添加行为无法定罪。

  今年5月,两高对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就细化了“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实现对食品加工、流通等整个链条的全程覆盖。这样今后在水产品运输途中如发现违法添加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行为,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界定农产品和食品

  论坛上,食品监管一线的专家还特别提到,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有必要进行更好地衔接,消除一些盲区和模糊的定义。

  专家为记者举例说,比如食用农产品的划分和界定就有待明确。像今年划入农业部的生猪屠宰,屠宰的鲜肉究竟属于食用农产品,还是食品呢?水产品、禽类产品也有这个问题。

  这些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都是属于高风险食品范畴,按照《食品安全法》就要进行许可,发放许可证,如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则无需许可,这是两个法律在现有管理体制上存在的差异。如果不进行衔接,在现实中就肯定会产生一些监管摩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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