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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发布违法广告 依法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

时间: 2013-03-20 15:58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各地工商部门要监督大众传播媒介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或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依法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

摘要: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监测检查,对监测发现发布或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坚决制止虚假违法广告的重复发布。

  通知称,一些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健康资讯专版、节目以及电视购物短片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企业寻访、主持人和嘉宾互动等方式,发布虚假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等商品或服务广告,严重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要监督大众传播媒介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或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依法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严厉惩治屡次代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对认定为虚假广告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求医相关链接:药监局:加大对药品等违法广告涉及企业监督检查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要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加大对行政区域内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通知指出,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监测发现的含有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适用范围)、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标示有效率、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以及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违法广告,要依法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对涉及的产品,先进行公告,公告后仍继续发布的,应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监管措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GSP检查,加大对行政区域内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已经采取暂停销售措施产品,在解除暂停销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销售,确保暂停销售措施执行到位。对拒不执行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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