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自缢身亡,患者妻子儿女遂以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58万余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
精神病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自缢身亡,患者的妻子儿女遂以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5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73岁精神病患者医院自缢身亡 家属称医院瞒死因
74岁的李女士和73岁的李老先生是北京市人,育有1女2男。李老先生的妻子和儿女诉称,2009年11月9日,李老先生因精神分裂症在北京某医院封闭治疗。
经过两年多的治疗,李老先生的病情得到明显改善。正当家人满心期待李老先生病愈出院时,2012年2月6日凌晨,家人接到李老先生在医院身亡的噩耗。
家人称,李老先生自杀身亡后,医院为逃避责任,隐瞒死因,以李老先生心脏病突发为由通知家属。
医院愿承担相应责任
家人认为医院管理混乱,没尽到对患者的安保义务导致患者自缢。李老先生自缢后,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抢救,医院的失职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老先生的家人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8万余元。
医院辩称,李老先生的自杀行为发生在医院,时间是医护人员两次探望期间。
医院称,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医院认为患者已经达到2级护理标准,并且其自杀具有一定隐蔽性,医院不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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