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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也拥有公民人生自由权

时间: 2012-09-10 17:41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未经法律审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

摘要:

  德国,法院越来越尊重被监护人的基本权利。以前的德国和我国一样更多地考虑维护社会治安;而今,只有精神病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时,政府相关部门才可不经过漫长的监护权法庭程序,安排一个精神病院(强制)安置。进行强制安置之后,还必须无延迟地向法庭提交申请解释为什么其他措施都不能奏效和为什么不能等待法庭的裁决。法庭必须在安置后第一天结束之前作出是否强制治疗的决定,否则,医院必须让当事人出院。

  在我国香港,精神障碍者无论入院、出院,均由法院聆讯后裁定;如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如接受电震荡这样的特别治疗,须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不得由监护人决定。精神病人不是罪犯,国家原则上无权限制其自由。未经法律审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规定:“没有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治疗;一个人只有在因精神病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其精神病是严重的并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时候,才可经过法定的程序将他非自愿地收住精神病院。”

  除法律以外,任何人或者组织都无权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强制医疗是行政机关以公权力阻却私人监护权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回避“被精神病”这一社会顽症。法律不允许将非精神病人诊断为精神病,更不允许故意以治疗精神病为由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精神卫生立法应引入“司法确认”程序,精神病诊断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诊断有异议的,必须设置必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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