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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食品出厂前必须自检

时间: 2013-04-02 11:33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目前北京市共有1656家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规定,这些企业可在产品包装上加印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摘要:

  食品安全和食品的质量问题与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只要在注重食品的每个环节,规范流通环节,加上食品经营者能够做到自律,才能确保食品安全,确保人们可以买的安心,吃的放心!

  北京市质监局下发通知,《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4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个体工商户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出厂检验等多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质监部门对个体户换、发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再受理,但已取得许可证的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据质监局透露,目前北京市共有1656家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规定,这些企业可在产品包装上加印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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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个体户的“从业”问题,市质监局表示,按照《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者资质问题的复函》等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必须以企业组织形式的名称提交,个体工商户因不是企业组织形式,其提出的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于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在该规定实施之后,凡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和各区县政府的相关规定,取得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准许证。在取得合法地位后,食品作坊在生产上还有“限制”,不得生产裸装食品。

  市质监局明确规定,对于食品的出厂检验的问题,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均须“自检”。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上,北京市质监局明确了19项规定内容,其中包括问题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质量投诉处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督考核制度等。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内的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行出厂检验设备和设施,出厂检验项目不得委托检验。

  通过查询《食品安全法》,可以看到明文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而此次《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让食品安全更上一层,个体工商户和无实际生产场所的集团公司,均不再受理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4月1日起,所有无法提供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将在北京市场“消失”。在记者看来,规定商食品质量,监督食品生产企业规范生产,督促其出具有效的合格证明,也是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放心的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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