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年版)》。该方案与2012年版补偿方案相比主要有以下十大政策调整。
日前,记者从海南省卫生厅获悉,1月10日,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年版)》。该方案与2012年版补偿方案相比主要有以下十大政策调整:
一是筹资水平提高。
人均筹资平均水平提高从290元提高至340元以上,人均增加50元以上。其中;农民缴费金额从50元增加到60元,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从240元增加到280元(中央财政156元,地方财政不低于124元),市县区财政可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费用水平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是设立新农合省级调剂金实行省级统筹。
各统筹地区按当地2012年统筹基金收入的5%额度从2013年统筹基金收入中提取基础调剂金,于2013年5月底前将应上解的调剂金划拨到指定的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按《海南省新农合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琼农合〔2012〕15号,省卫生厅网站已公布)执行。
三是住院补偿起付线降低。
乡镇卫生院分段起付线和县(市)级起付线降低100元,省市级定点医院和省外公立医院起付线分别降低200元。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去掉特困残疾人)等医疗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必须提供民政部门的相关证件)。
四是统一提高支付限额。
全省当年基本医疗保障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0万元,23类重大疾病最高支付限额全省统一为20万元。
五是调整住院特殊检查(治疗)项目。
明确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包括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等19项。
六是明确可报销的住院医用材料。
纳入报销的是医疗机构根据参合患者病情需要必须使用的,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转换的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输血项目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参合患者使用的单个医用材料价格在5万元以下(含5万)的,依其所处的价格段,按不同的比例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单价超过5万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七是重大疾病政策有所调整。
扩大重大疾病范围,在去年开展提高22类重大疾病基础上增加0-14岁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术),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建立大病医疗保险,优先将23类新农合重大疾病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具体方案另行规定。
八是统一全省的床位费报销标准。
全省统一住院床位费按30元/床日定额补偿,不足30元/床日按实际费用报销。
九是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补偿严格执行即时结报。
慢性病特殊病种目录(共25种)保持不变,为方便患者,要求开展此类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且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完成对接,实行医院垫付即时结报。
十是统一将输血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进口药品原则上不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用药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历来受到政府、媒体和公众的高度关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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