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精神。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精神,市社保局已经开发完成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软件,从即日起市社保局及所有县(市)区社保局开始受理企业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服务,需要补缴养老保险的职工可以开始补缴了。
根据规定,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参保条件,在2011年12月31日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超龄人员,可按该文件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选择补缴本人1992年1月1日以后劳动关 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起向后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可补缴本人1992年1月1日以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起向后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用人单位职工,曾参加过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因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已作一次性待遇处理并已终止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将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指数化月平均养老金全额退回社保经办机构,记录为原始实际缴费年限,可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自办理补缴手续的当年起向后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提醒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有关手续,2014年1月1日起(含)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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