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记者从广州市交警支队了解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社会车辆有条件进行避让却未避让的,可处口头警告或200元罚款!
12月11日,记者从广州市交警支队了解到,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社会车辆有条件进行避让却未避让的,可处口头警告或200元罚款!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有如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 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有关人士介绍,这里的“应当”二字,意味着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承担避让的义务。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 全条例》第五十八条则规定了处罚措施:其中第九项“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须“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 款”。
交警人士指出,目前特种车执行公务时,社会车辆的避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主要是指车流量不大,附近车道有空位,可对后车进行变道避让”。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车辆必须进行避让,毫无条件可言;另一种情况便是道路十分拥堵、自身寸步难移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不是避不避让的问题,而是避无可避,社会车辆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为了避免救护车因不被避让,而导致车上患者无法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的惨剧,广州交警部门建议:对医疗机构而言,请尽量选择就近的医院、就近的路线,调配救护车前往事发地,并就近返回医院。
此外,由于救护车在执行公务时,本身并不受行驶路线和信号灯的限制,交警部门重申,救护车可以临时借用公交专用道、BRT车道等特殊车道行驶,避开较为拥挤的社会车道,而不必担心因此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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