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规财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一般诊疗费收取是个大方向,是一定要实施的。
浙江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早在去年10月,就联合下发文件,规定2012年起全省社区医疗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服务内容包括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也就是诊疗费)和注射费。具体收费标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门诊人次10元,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以及巡回医疗点每门诊人次5元。
宁波市卫生局转发该文件并规定,今年2月20日起全市所有社区医院开始收取一般诊疗费。今年2月底开始,我市各县(市)及县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已经先后实施增收一般诊疗费。今年6月28日,我市5个县(市)24家县(市)级医院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为与此相适应,适当调整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这些县级公立医院同时增收一般诊疗费。
据了解,10元的一般诊疗费将纳入到医保范围内,可以报销。医保不足部分,患者按一定比例付费。据我市新医改方案,到2015年,我市参保人员门诊报销比例将提高到50%。届时患者的一般诊疗费自负将更少。
市卫生局规财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一般诊疗费收取是个大方向,是一定要实施的。市其他5个区目前尚未实施一般诊疗费,将在下一步区级公立医院改革中逐步配套实施。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区级医院将在今年底全面启动县(市)级公立医院改革。我市市级医院也将在今后一段时间,逐步启动公立医院改革,届时也将会实施一般诊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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