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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过错致患者大腿生瘤 医院担责80%

时间: 2013-08-29 16:10  来源: 新法制报   编辑: 洁洁

根据九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所做的内固定术与原告右侧股动脉假性动脉瘤的形成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80%的责任。

摘要:

  近些年来,我国医疗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人们对疾病已经不再像以前那么恐惧,但是在医生医术越来越高明的同时,难免会出现手术上的失误,致使给患者及家属带来难以磨灭的伤痛。

  大腿骨干骨折,在医院做手术后一个月在切口处出现肿块,经鉴定医院手术与肿块形成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因此被判担责80%。8月26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彭泽县中医院赔偿原告黄磊因其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39854.2元。

  2012年2月8日,原告黄磊右大腿受伤后到被告彭泽县中医院处求治,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股骨干骨折”。医院为黄磊诊断后,确定五天后于14日为原告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原告为此在被告处住院21天后于当月29日出院。

  本想着出院在家休养一段时间就能康复如初,但是一个月后,原告发现右大腿手术切口边有一肿块,便于4月1日去被告处复查,查无结果不得已回家,第二天原告因肿块疼痛加剧,便于4月5日再去被告处复诊,医生查体后用针刺该肿块,该肿块有血流出,被告立即送原告到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后诊断为“右下肢动脉瘤”,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原告当日即被送至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侧股动脉假性动脉瘤”,并于4月6日为原告行“右侧动脉假性动脉瘤切除术”,术后于4月22日出院。

  原告在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院后,被告为原告安排在其医院住院继续观察治疗一个月后就叫原告回家休养。原告回家后因右腿麻木肿痛不能正常行走,为此又到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5天,后到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被告彭泽县中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和上海市嘉定区中医院门诊,原告为此又用去了医疗费6211.97元。

  原告想着自己本是骨折,腿上怎么会突然就长了个瘤呢?其想只有是在被告彭泽县中医院为其治疗过程中,由于手术医生的操作失误才造成了其“右侧股动脉假性动脉瘤”,被告对其治疗行为已构成了医疗过错,为此原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经济、精神方面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了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九江司法鉴定中心最后作出了鉴定意见,意见为:被鉴定人黄磊在彭泽县中医院作右股骨干骨折行髓内钉内固定术对周围组织保护欠妥与右侧股动脉假性动脉瘤的形成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因外伤到被告彭泽县中医院治疗,因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原告右下肢动脉瘤,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九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对原告所做的内固定术与原告右侧股动脉假性动脉瘤的形成存在主要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80%的责任。即被告彭泽县中医院应赔偿原告黄磊因其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39854.2元。

  在具体赔偿项目上,考虑到原告的右下肢动脉瘤确实会给原告精神方面带来一定的痛苦,根《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该案案情,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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