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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集中公开宣判三起销售假药案

时间: 2013-12-03 11:33  来源: 法制日报   编辑: 洁洁

为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重庆大足区法院深化审判环节的平安建设工作,不断加大对危害民生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

摘要:

  药品具有特殊性,它可以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因此,药品的质量容不得丝毫马虎,针对制售非法药品行为,相关部门严惩不贷。

  为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重庆大足区法院深化审判环节的平安建设工作,不断加大对危害民生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

  近日,该院集中公开宣判三起销售假药案,被告人杨某某夫妇、樊某某夫妇、王某某等五人分别被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妻罗某某明知“复方通肺平喘胶囊”及“通经蠲痹胶囊”系假药,为获取非法利益,仍通过电话、短信方式与北京的李某某联系邮购,将购得的药品在其经营的大足区第57号“太乙堂”药房和该区石马镇石门村卫生站销售。2011年5月以来,二被告人卖出“复方通肺平喘胶囊”、“通经蠲痹胶囊”共170余瓶。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尚未售出的假药52瓶。

  2008年7月以来,被告人樊某某与其妻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七次以10元/瓶或12元/瓶的价格向河南一自称叫“李芳”的人邮购假药“咳喘丹”、“清骨一号胶囊”、“特效筋骨康”、“风湿关节炎胶囊”等药品1000余瓶,二人将邮购的上述假药以15元/瓶或18元/瓶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大足区国梁镇希望药店内售卖。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获尚未售出的“咳喘丹”等假药21瓶。

  2011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邮购方式先后11次购买“强力新安咳喘丹” 4080瓶,被告人王某某将该药隐匿在其经营的大足区金山镇售卖饲料的门市内加价销售。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邮购的药品系假药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继续卖出200余瓶,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获未售出的假药2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樊某某、王某某等五人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危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即自2011年5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假药的,均构成犯罪。虽然五被告人在2011年5月1日前销售假药的行为并没有证据证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按照修正前的刑法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指控犯罪证据不足,但五被告人在2011年5月1日后的销售假药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却构成犯罪。根据前述五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以销售假药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樊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万五千元,依法没收了扣押的假药。

  目前,我国市场上药品种类多种多样,其中不乏一些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药品,专家提醒消费者,购买药品的时候要谨慎,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一定要选购信誉、质量有保障的产品,遇到假冒伪劣药品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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