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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明确“临床必需低价药品”

时间: 2013-07-16 15:47  来源: 健康报   编辑: 媛媛

福建省政府近日下发由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贸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运用价格等政策促进临床必需低价药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通过更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摘要:

  本报讯 (记者林世才 张清涌)如今,药价贵已经在人们心理产生了影响。平时生病不敢去医院,一去就开好几百块的药。近日,福建省明确“临床必需低价药品”是指在该省上市多年且临床必需、疗效确切、招标价格相对稳定、容易被同类价格较高的药品替代、最小剂量单位价格低且日平均治疗费用低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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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政府近日下发由省物价局、卫生厅、人社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贸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运用价格等政策促进临床必需低价药品生产和供应的意见》,拟通过更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运用价格等政策措施提高企业生产低价药品的积极性,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

  该省要求,相关部门根据生产、供应、临床使用、价格调整等情况,制定《临床必需低价药品目录》并适时修订。对纳入《目录》的药品,在综合考虑其生产规模、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结合临床需要及市场供应情况,制定全省统一销售价格。对疗效确切、临床用量小的低价药品实行定点生产、统一销售。

  对《目录》内的药品,全省未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按不高于全省统一销售价格销售;已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按全省统一销售价格扣减规定加成率销售。《目录》内药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

  该省要求,根据社会平均生产成本变化及市场供求情况适时调整《目录》内的药品价格,对成本上涨较多的品种适当调整价格,对单价或日费用低的品种不降价或少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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