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于6月11日前反馈给法制局。
昨日,《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于6月11日前反馈给法制局。
据了解,东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从最初只覆盖职工及退休人员,扩大到非本市户籍参保职工在莞就读的子女等,补充医疗保险住院部分费率由原1%调整为2%。与原来的相关规定和办法相比,新的规定和办法呈现诸多变化。
据了解,按《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地方性规范文件有效期限为5年。而《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东莞市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均从2000年1月起施行至今已13年,已大大超出5年的期限,迫切需要重新修订。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部分新变化
变化一: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参保时间减为12个月
从《保险规定》中,记者了解到,2009年6月东莞市将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进行了整合,不再征收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全体参保人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同时,对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的时间要求由原来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减少为满12个月。
变化二:
非本市户籍参保职工在莞就读子女也在覆盖范围内
根据《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保险规定》),参保对象从最初只覆盖城镇职工,现在扩大到东莞市户籍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在莞就读的大中专学生,非本市户籍参保职工在莞就读的子女等。
另外,一直备受社会关注的社保“金银卡”待遇不同的问题,将在今年9月得到解决。昨天,《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按照这两份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上,全市所有参保人的住院和门诊权益将完全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基本险之外增加补充医疗保险,以满足参保人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增强参保人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
按照《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医保基本险上,全市参保人都按同一标准缴费,按同一标准享受住院和门诊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使用,用于按规定支付参保人社区门诊、住院、特定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住院2%、社区门诊1%的费率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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