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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院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偿

时间: 2013-04-24 11:48  来源: 健康报    编辑:

青海省住院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偿,城乡居民医保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70%、80%、90%,政策范围内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摘要:

  从今年6月1日起,青海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将并轨,全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由380元、420元统一提高到470元,城乡民政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并轨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由社保部门统一管理。

  该省住院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偿,城乡居民医保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70%、80%、90%,政策范围内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该省规定,统一筹资标准后,按年人均40元建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一般诊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再按规定报销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二级为70%,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为80%。25种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被纳入补偿范围,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肾透析等4个病种的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其他病种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同时实行保底补偿制度,对因病情特殊、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到异地就医,经医保管理部门核实后,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30%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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