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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丁茶使用广告禁语宣传

时间: 2013-01-08 14:11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近日,者获悉,经市二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同意赔偿刘先生货款及损失共计2.1万元,同时刘先生需返还所购茶叶。认为超市销售苦丁茶存在欺诈,刘先生诉北京某超市要求双倍赔偿。

摘要:

  近日,者获悉,经市二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同意赔偿刘先生货款及损失共计2.1万元,同时刘先生需返还所购茶叶。认为超市销售苦丁茶存在欺诈,刘先生诉北京某超市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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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月4日,刘先生在被告超市购买了8盒金碧春小叶苦丁茶优品,价款共计12528元。刘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超市销售人员说盒盖内介绍了苦丁茶有许多保健功能和治疗预防疾病的功效,但他回去饮用后感觉有点头晕,经查询得知苦丁茶只是一种普通食品,根本不具有产品宣传的保健和治疗等功效。

  此外,包装上标注“优品”也是广告法中禁用的一定化用语。原告起诉要求超市双倍赔偿。超市答辩称,涉案商品虽有功效描述,但并未作为产品标识标签使用,故不同意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超市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刘先生返还所购茶叶。超市上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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