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药界动态 > 麻精药品的经营秩序需进一步规范

麻精药品的经营秩序需进一步规范

时间: 2012-12-18 17:30  来源: 求医网   编辑: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家局公布了在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

摘要:

  12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通知指出,要进一步提高麻精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医疗需求。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6年,国家局公布了在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

  几年来,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布局严格审批区域性批发企业,并切实强化日常监管,麻精药品的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医疗需求得到有效保障。为进一步提高麻精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医疗需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区域性批发企业的布局进行了调整,并就有关工作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调整期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供应。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布局规定,事先公告,明确受理截止时限,并根据申报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市场占有率和服务范围等指标综合评定,择优确定定点经营企业。

  通知明确,取得定点经营资格的企业在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供应的同时,可以向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工作应当于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调整后未取得定点经营资格的,不得再经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报国家局备案并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

相关标签
药品
经营秩序
规范
分享赢大奖:
新浪微博(企业版) QQ微博

新闻推荐

政协委员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家战略
政协委员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家战略

时至今日,中医药不仅仍然是保障人民健康的独特卫生资源,也是潜力巨大的经...[详细]

在线提问

最少可输入50个汉字

精彩推荐

常见病 儿童 老人 女性 男性

求医网

网友、医生言论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2014 Qiuyi 求医网  北京时代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提示:任何关于疾病的建议都不能替代执业医师的面对面诊断。

经营许可证:京ICP证11101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12994 京ICP备11039101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扫描关注 互动有奖

微信号:2575014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