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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调工伤人员护理费 调整力度有所增加

时间: 2013-07-15 10:47  来源: 新京报   编辑:

据悉,去年三个档次的标准分别为1401.6元、1868.8元、2336元。和去年相比,分别增加了165.3元、220.4元、275.5元。和往年相比,调整的力度有所增加。

摘要:

  随着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物价的飞快上涨,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的加剧等问题的相继出现,人们职业病工伤等等高发,北京人性化的提高了工伤人员护理费。 北京:本月将上调工伤人员护理费

  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自本月起,工伤人员护理费将上调。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比去年的2336元提高275.5元。

  按照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关于北京市2013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自本月1日起执行。

  根据调整方案,工伤人员护理费用将按照不同情况,采用“分档”上调的形式。按照生活部分、大部分、完全不能自理的三个层级,分别规定最低护理费标准。

  据悉,去年三个档次的标准分别为1401.6元、1868.8元、2336元。和去年相比,分别增加了165.3元、220.4元、275.5元。和往年相比,调整的力度有所增加。

  调整方案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611.5元的,调整到2611.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89.2元的,调整到2089.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566.9元的,调整到1566.9元。

  调整范围

  因工致残1—4级、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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