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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精神病人抢劫 首判强制医疗

时间: 2013-05-28 11:18  来源: 广州日报   编辑: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根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一名精神病人决定采取强制医疗。据悉,这是广州首宗强制医疗案件。

摘要:

  精神病人架刀抢劫怎么办?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需无罪释放。但如果他继续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办?

  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根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一名精神病人决定采取强制医疗。据悉,这是广州首宗强制医疗案件。

  精神病人抢劫后无罪释放

  杨某,1986年出生。去年11月17日上午10时许,他在越秀区先烈中路某银行自助银行内,趁被害人张某某在ATM柜员机取款之机,用事先准备的菜刀架在被害人的颈部,强行劫得被害人的现金500元,随后携款逃离。

  2012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但经广州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其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公安机关只能撤销案件,将杨某释放,并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随后,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对杨某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决定对杨某强制医疗

  经办法官征询医疗单位的意见,并会见杨某,查明杨某虽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精神症状已有所缓解、好转,但尚未痊愈,现仍处于观察治疗期,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需按时服药、定时复查。杨某的父亲也自称无法提供有效监管、治疗的条件,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同意杨某接受强制医疗。

  审理后,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实施了持刀抢劫暴力行为,该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杨某予以强制医疗。

  对被强制医疗人定期评估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人数超过千万,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处置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四种特别程序之一,使强制医疗程序纳入法治轨道。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如果杨某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强制医疗结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此外,杨某本人及其近亲属也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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