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农村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双轨制”一直为外界诟病,同时,城乡养老保险待遇不均也是养老保险改革中绕不开的话题。日前,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农村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意见》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政府补贴分两部分:一是对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财政按照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给予40%、60%、80%的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二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由人社部门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意见》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据悉,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共设12个档次,最低每年100元,最高5000元。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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