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诉称,他是吴女士单独的子女,其父亲以及吴女士的父母已去世多年,虽然现在母亲吴女士患上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但因为自己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所以没法有效行使监护职责。
据了解,吴女士由于患上老年痴呆,生活无法自理,居委会指定其孩子李先生作为监护人,李先生对此指定不满意,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指定。日前,此案经海淀法院审理,驳回了李先生的请求。
李先生诉称,他是吴女士单独的子女,其父亲以及吴女士的父母已经去世多年,虽然现在母亲吴女士患上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但因为自己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所以没法有效地行使监护职责。对于接到居委会指定其为监护人的通知,李先生称无法实现,于是申请法院撤销自己作为母亲监护人的决定,请求由居委会作为监护人。
经法院查明,吴女士的配偶及父母确已去世多年,其他近亲属只有一个姐姐,也已经于几年前去世,李先生为其单独子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作为监护人。吴女士的孩子李先生虽不能长期在国内生活,但此理由不能作为排除监护权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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