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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病患强制医疗 难题频现待破解

时间: 2014-04-23 09:58  来源: 检察日报   编辑:

有此感受的,不止周燕一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国内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了诸多的“强制医疗第一案”。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操作性难题。

摘要:

  “没有哪个规定说,我们应该把病人送去哪儿进行临时性保护措施。”周燕说,因为沭阳县并没有安康医院或其他强制医疗机构,他们也选择将等待强制医疗决定的病人放在普通的精神病医院———沭阳脑科医院,跟强制医疗场所为同一个地点。“对王亚洲进行临时性保护措施的费用,是由王亚洲所在的乡镇出的,强制医疗的费用我都不知道是哪里出的,医院院长说国家会给钱,给多少,不清楚。”

  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的执行工作包括精神病人的强制押送和强制医疗的具体治疗。关于强制医疗的执行问题,刑诉法解释仅笼统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后负责送交强制医疗,但具体的强制医疗机构是专门性质的安康医院或是普通的精神病医院,刑诉法及解释却无明确具体规定,更没有明确费用出处。

  记者调查多个基层办案单位发现,目前经费问题,多由公安部门先行解决。

  诊断评估报告:飞越疯人院的通行证?

  2014年3月3日,被强制医疗7个半月的陆燕,经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

  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陈婷表示,从目前法律的规范来看,如果被强制医疗病人家属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强制医疗机构也作出可以出院的诊断评估报告,经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便解除。

  但这样的解除,让陈婷心里很没底。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刑庭庭长杨志勇也表达了纠结的心情:“法律没有规定诊断评估报告的标准。对于能否解除,我们也只能根据医院的判断,如果医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病情治愈,可以出院,我们似乎也没理由不解除。”杨志勇说,他们担心的是,陆燕被解除强制医疗后再次发生暴力案件,那么解除算不算错了,到时候又应该追究谁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定期是多长时间评估一次,评估标准又是什么?一系列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朱建彪补充说,“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实现,“精神疾病具有反复性,发作诱因很多,没有一个精神病治疗专家,可以保证一个暴力型精神病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应该明确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具体评估标准。”宿迁市检察院的一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有些被强制医疗人因为难以评估其社会危害性,法院不敢擅自决定解除,导致能解除的人仍旧关在精神病院。“一个恢复良好的精神病人,仍旧长期关在精神病院,等真有出来的一天,人也就废了。”

  解除:“无主”精神病人何去何从

  “法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也并不意味着解除能真正完成。”朱建彪说,对于解除决定通过何种程序落实,法律并未规定。比如,解除决定后如何完成解除,由哪个部门去执行,谁来接收,如何完成等,目前规定均未涉及。

  西安市安康医院副院长蒋峰介绍,2013年之前强制医疗的人,有的已经符合离院条件,但因为被强制医疗的人没有监护人或原监护人身份消失、自己又没有经济生活来源,导致无法出院。“现在我们医院尚未有解除的案例,但未来强制医疗解除也会遇到上述难题。再如,如果有监护人,但因种种原因,人家不便、不愿接收,也需要在完成移送方面需要规定具体措施办法。”

  目前,我国的强制医疗是无期限强制。而治愈经验表明,精神病平均有效的治疗期间大约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若不出去而长期留治,强制医疗机构接收精神病人数量将累积增大、负荷严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监所科科长李建民认为,应该由政府建立专门场所进行收容,对5年以上的治疗无望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牵头、社区卫生机构负责,监控精神病人服药、接受治疗。

  监督:病人说受了虐待可信吗?

  每过一段时间,西安市安康医院强制医疗病区都会有两名检察官前来“巡视”,跟病人聊聊天。

  他们来自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监所科。2012年底,西安市检察院在安康医院成立派驻检察室,由长安区检察院代执市院执行监督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医疗状况、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进行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9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监督职权,但对于监督的范围、方式、途径、法律效果等问题却没有涉及。”李建民说,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期间其身体检测、治疗、用药、生活保障等方面没有系统的规范和程序要求,缺少配套的具体实际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目前除了一些程序上的内容监督外,对于执行的具体过程很难有效监督。”

  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高飞认为,作为新增的一项特别诉讼程序,若没有切实有效的具体操作性规范,不仅会制约程序本身功能的发挥,还可能会因为“无章可循”,导致程序虚置。同时,由于具体执行监督的检察官没有专业医疗知识,对于强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不能评判其合理性。

  李建民告诉记者,自2013年1月至今,派驻检察室在检察监督中发现有5人不符合刑诉法规定,其情形主要为精神病人的原有行为后果未达到犯罪程度,其中1名是法院以前作出了强制医疗裁定的。对该名病人如何处置,至今没有找到解决办法。

  “法律未规定对强制医疗执行中的特殊事宜的处置办法,如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员入院时出现危及生命安全的其他疾病、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安康医院不能收治,是否应提请法院改变决定等相关程序,应在法律中作出规定。”李建民补充说。

  “从条文规定来看,强制医疗程序兼具司法特点和行政特征,保留了较强的‘行政性’色彩,尚未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其表现为一是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复议不等于‘上诉’,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性程序。这种情形会导致监督效力不稳定。” 高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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