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午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获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时建议,将灾害性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记者从上午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获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时建议,将灾害性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气象局明确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纳入突发事件应对系统进行统一发布和传播,北京对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也作了具体规定。目前市区政府按照分级分区域管理模式,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应急应对体系和预警发布程序,依托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已经统一纳入到了突发事件应对系统中,考虑到法规衔接等问题,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将灾害性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的内容。
另外,针对霾入法的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霾是气象灾害的一种,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本条例的立法意图是为了强化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健全本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应急处置和城市治理能力,“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和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与气象灾害防治的关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防和治不可分割,防的是气象灾害,治的是气象灾害隐患。法制委员会还认为,本条例并不是给某一个部门立法,而是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制定的综合性防灾减灾地方性法规,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在政府,将霾列入气象灾害范畴,并不改变“政府统筹、部门各负其责”现有治理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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