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患双方劝阻无效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患者及其家属损毁、抢夺医疗机构财物、医疗文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发展迅速,但是医疗纠纷案件却时有发生,据了解,在昨日(1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介绍了云南省医患纠纷的情况。据透露,全省80家县级医院去年的统计表明,各医院每年平均发生医疗纠纷10起以上,平均赔偿额度达30万元。全省已建立133个医调委,调解成功率达85.98%,玉溪、楚雄等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做得较好。
备忘录
今年昆明已发生3起恶性伤医案
据相关部门透露,今年仅在昆明就发生了3起恶性伤医案。
5月8日,一死者家属在省第二人民医院投诉办投诉时将投诉办主任汪睿打成轻伤,后经法院调解,打人者公开道歉,并赔偿汪睿8万元以及治疗费用4万元,打人者被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1月13日,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肾脏内科主任白云楷在办公室被患者家属打成轻微伤,打人者被行政拘留15天。12月11日,昆明市儿童医院发生一起恶性伤医案,医院急诊科前后门均被锁住。此事正在处置。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将颁布施行,昨日上午,省人大会同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该条例的诸多亮点。
条例针对医疗机构的责任以及近年高发的医患纠纷做了具体规定。根据条例,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遗传病诊断、**鉴定等,违者最高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外,患者及其家属损毁、抢夺医疗机构财物、医疗文书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新规缘起:问题多 原有规定已脱离现实
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云丽介绍,之所以制订这部条例,是因为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台较早,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此外,云南省医药卫生事业多年来积累了一些经验,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陈云丽认为,云南省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优质医疗资源匮乏,通过立法可以促进和加快发展,医疗纠纷近年来呈上升态势,立法能对此类行为的处置加以规范。
据云南省卫生厅工作人员介绍,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现行的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截至2011年底,云南省已有两万余所卫生医疗机构,总诊疗量达1.8亿余人次。由于医疗资源城乡分布不均,部分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不落实,医疗事故时有发生,医闹、医托等现象也屡禁不止。
条例特点:亮点多 医师多点执业受限制
该工作人员表示,为了适应医改和鼓励民营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此次出台的《条例》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制定并公开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透明、公平地审批设置医疗机构;在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时,要求优先配置社会办医疗机构,并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
据了解,本次条例中为避免医疗机构使用名称、广告等方式误导和诱导患者就医,规定了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法定名称,对于确实有需要多个名称的医疗机构,经登记机关核准限制在三个使用名称内。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医疗广告,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方能发布医疗广告。
《条例》对国家鼓励推行的医疗责任险、医疗纠纷调解制度等也作了规定,尤其对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短期内医患双方又难以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鼓励双方主要通过医疗纠纷调解来解决。
此外,云南省存在医师多点执业的问题,“不合法”多点执业的事实大量存在,游离于法律之外,缺少合同和行政的监管,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各方权益难以保障。该《条例》对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法律责任、医疗争议的处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前述卫生厅工作人员认为,这对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医疗人才向基层、向民营医疗机构流动,缓解“看病难”问题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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